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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购买二手车需要申报缴纳车购税呢?

890人浏览   2024-03-14 10:19:12

一、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还有: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相关规定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四)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举个例子

小林购买了一辆不含税价格为20万的汽车,购置时符合免税条件,当时未缴纳车购税。购置使用5年3个月后转让给小洪,免税条件消失,受让人小洪此时需要补缴多少车辆购置税?

应补税款=20×(1-5×10%)×10%=1(万元)


四、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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